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财会【2014】5号

 

 

各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规定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5月30日

 

 

 

 

 

 

 

 

 

 

 

 

 

 

 

 

 

附件: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山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包括: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等规定,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对各市上报考点进行审核、验收,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包括: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考点,对考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本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本考区考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区报名宣传工作,解答考试政策,对考试合格人员信息进行采集、审核,打印发放证书。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报考时间、报考办法、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五条 报考人员应当按公布的报考时间和办法,到会计之星网站(www.kjzx.cn)填报个人基本信息,选择考试科目(会计电算化和珠算两科二选一),并按规定支付考试费用。

第六条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考点设置情况,组织指导下一级机构进行考场编排工作,并于考试前开通自行打印准考证功能。

第八条 考试收费执行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应当专项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包括支付组织报名、软件开发和升级、题库建设、考场租用、聘请考务人员、专业设备购置或租赁、相关材料消耗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以下简称“考点”)应当交通便利、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封闭。

第十二条 考点应当配置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无纸化考试的要求。

第十三条 考点应当配备相对固定的技术人员,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第十四条 考点应当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点名称,并提前张贴考场示意图和考场规则等。各考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号及考试机位(或座位)号。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以下简称“考场”)应当有良好、安全的考试条件,具有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考场应当配置相应的防舞弊设备,防范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考场外围不得配置考试端计算机,一经发现,对考点进行撤销处理,并不得再次申请考点资格。

第十八条 考点严禁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的辅导、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考点考场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要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点,应当予以限期改造完善;经改造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同时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试题的传递和保管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考点分级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试题保密工作负责,承担第一保密责任;应当在正式在编人员中设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保密管理工作,承担具体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考试用密钥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认真做好保密和安全工作,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考试前,根据题库随机生成考试试卷,并采用加密技术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试卷采取网络传输方式进行传递。传递过程采取虚拟专用网络(VPN)等技术手段进行加密技术处理。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按照相关的操作规范、使用专用账号完成试卷传递。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试卷在开考前24小时内下发至考点,并在考试服务器中加密保存。

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段内,登录考试系统方能解密使用。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考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应考人员的试卷答题结果等数据采用加密技术收集、备份,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方式传回省级财政部门的专用服务器,并销毁存放于考点服务器和考试计算机中的试题和答题结果。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考试工作需要,选配必要的考务工作人员,承担监考、巡视、技术维护等考试组织工作。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严禁非考务工作人员和非本考场应考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九条 各考点应当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各考场应当按考生人数配备监考人员和技术人员,考场外应当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每个考场应当配备至少2名监考人员和1名技术人员。考场规模较大的需酌情增加监考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相关培训。

监考、巡视人员应当接受市级财政部门的培训后方能承担监考、巡视工作。

考点技术人员应接受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技术人员证书。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在考场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场应考人员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工作隶属关系的,不得承担本场考试监考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试前,考务工作人员应当检查考试设备,调试考试软件,做好导入考试试卷等准备工作,并确保电力供应和网络畅通。

第三十三条 应考人员入场时,考务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现场采集考生照片和信息,认真核对应考人员身份。

第三十四条 应考人员应当按指定座位入座,录入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阅读考生须知。待考试开始后按照试题要求进行答题。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服务器必须专用,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挪为他用。

第三十六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点网络应当是独立局域网,确保考试计算机与外部网络物理或技术隔离。严禁连接任何可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

第三十七条 考试系统应当在考试过程中定时自动备份应考人员答题情况,确保应考人员能够在重启或更换考试计算机的情况下继续答题。

第三十八条 每科目考试开考30分钟后,考生可以提前交卷。考生答题完毕可手动交卷或时间到由计算机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最后一门交卷成功后,考生立即退场。

第三十九条 考试时间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自动收卷。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强化考务管理,加大监督力度。严禁应考人员将各种数据存储设备、传输设备及通信设备带入考场,禁止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等行为,一经发现,应当没收设备,停止考试并按考试违规违纪处理。

第四十一条 考试期间,省级财政部门采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考场进行监管,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使用监控设备对考场进行全程录像,并保证考场无盲区。录像文件严禁无关人员调看、拷贝。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选派巡视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对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考试设备严重故障、考场断电、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考试信息。

第四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次考试全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结果。

第四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公布考试结果的同时,将所有考试通过人员信息导入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设置为待激活状态。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考试通过人员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激活其信息。

第四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保管考试系统日志、应考人员信息、答题结果、考试成绩,保管期限为1年。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保管考试期间监控录像资料,保管期限为6个月。

第四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考试舞弊人员信息纳入禁考人员数据库,在规定期限内不允许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考场配置要求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人员职责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急预案

 

 

 

 

 

 

 

附件1: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考场配置要求

一、考点及考场应当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和温度调节设备,保证考试机房处于合适温度,并具有防火、防水、防雷击、防盗等保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具备相应的消防疏散通道,且具备当地消防单位的验收合格证明。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当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考生图像采集区、卫生间等。应考人员候考区应当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三、各电子考场面积在160平米以上,不包括候考区、考试办公室等附属区域。考生座位朝向一致,左右两个考生之间有独立通道,通道尺寸不得少于0.8米。每个考生桌面宽度不得少于0.7米。

四、每考点考试机器数量至少80台以上(不包括3-5台备用考试机器和考试服务器)。考试端机器220台以下,配置1台服务器,1台备份服务器。考试端机器在220台以上的配置2台服务器,2台备份服务器。

五、计算机软、硬件基本配置要求是:

(一)服务器配置要求:高性能四核至强处理器或I5以上处理器,1TB以上硬盘(安装RAID),8G以上内存,千兆网卡;中文Windows 2003服务器版+SP1;office2003完全安装;安装有服务器版的杀毒软件;操作系统中必须安装IIS(Internet信息服务)的WWW服务和FTP服务; 安装配置SQL Server 2000数据库服务器版+SP4。

(二)考试端环境配置要求:酷睿双核2.0G以上 CPU,2G内存,160G以上硬盘,100M或以上网卡,17寸液晶显示器 ,Windows XP Professional+SP2操作系统;考试客户端只能使用微软的IE浏览器,不能用其他类型的浏览器。考试过程中关闭Windows防火墙,关闭杀毒软件并取消网页脚本监控功能,防火墙做好相关规则;禁止安装网页拦截软件;如果客户机使用了还原卡(或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卡和软件),将其取消或设置为手动。

六、有专用独立局域网络,专用VPN设备与财政厅中心服务器安全连接。考点要求网络前端设置有硬件防火墙设备,局域网有病毒查杀的能力。

七、考点考试机器数量在150台以下的,安装网通宽带2M或以上速度光纤专线,考点考试机器数量在150台以上的,安装网通宽带4M或以上速度光纤专线;300台以上的,安装网通宽带10M或以上速度光纤专线。固定公网IP地址,并提供网通的光纤安装相关证明文件。

八、考点配备有专用品牌考试服务器以及备用考试服务器,并提供考试数据备份的专用磁盘阵列,存储空间5TB或以上。配备有供考试服务器使用的UPS不间断电源一台,保持电力供应3小时以上。

九、安装手机无线信号屏蔽器,屏蔽信号完全覆盖考场且全频率覆盖。

十、考点要求有独立的广播功放系统,投影设备。

十一、考场有稳压电源,所有网络设备均入专用机柜进行统一管理。

十二、考场安装可以同步录像的高清监控设备,监控覆盖无死角,可以通过网络远程监控。

十三、考场配备二代身份验证设备和图像采集设备,80台考试机配备1套设备,80台以上配备2-3套设备。

1.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神思SS628(100)读卡设备

2.摄像头:镜头类型 CMOS,摄像头像素 300万以上,摄像头分辨率1600*1200,接口类型 USB 2.0。

十四、考场技术服务人员原则上80台以下配备1名,80-150台配备2名技术服务人员,150台以上配备3-4名技术服务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省级财政部门培训并佩带统一核发的证件入场服务,严禁涂改或转借。

 

 

 

 

 

 

 

 

 

 

 

 

 

 

 

 

 

 

 

 

 

附件2: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所带包、书籍和资料等须存放在指定地点,关闭通讯及电子工具,不得将本人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以外的其他物品带入考场。

三、考生必须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正确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及准考证号,并与照片核对无误后开始答题。

四、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五、考试期间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屏幕,不得使用电子设备,严禁抄录或复制考试内容,严禁使用软盘、优盘等存储设备,不得擅自进行与本人考试无关的目录和文件等操作。

六、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教,扰乱考场秩序的,按违纪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论处。

七、考生在本科目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已退场考生不得重返考场,提前结束考试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八、考试过程中,出现机器或网络故障,应举手向考务工作人员反映,不得自行处置。

九、每科目考试开考30分钟后,考生可以提前交卷。

 

附件3: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由责任心和纪律观念强、业务熟练的财政部门人员担任,不得使用考点工作人员。

(二)应当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试现场,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三)开考前30分钟组织考生有序入场,并完成以下工作:

1.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处。

2.逐个读取考生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信息,核对信息无误后允许考生进入考场。

3.现场采集考生照片。

4.监督考生按指定座位入座,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四)在考试开始后,应当逐一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一致;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和身份证是否一致;考生本人与考试屏幕显示资料是否一致。发现冒名顶替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以违纪处理。

(五)开始考试后30分钟,监考人员需在考试系统中标识缺考考生。

(六)监考人员应当加大监考力度,对考生违规违纪的行为按规定处理。

(七)考试规定时间结束,组织考生有序离场。

(八)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九)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吸烟、阅读和谈笑。

(十)严禁任何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对各种考试数据拷屏、传输、携带出考场。

(十一)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山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考场技术人员职责:

(一)考场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财政部门培训合格后,持省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技术人员证”上岗。

(二)考前完成网络、设备的检测调试和杀毒工作,保证网络畅通,设备运行正常。

(三)不得向考生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四)考生机器发生故障时,不得帮助考生操作考试界面。

(五) 应对考试试题、网络设置参数保密,严禁复制、传播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六) 考试结束后按规定及时上传并核对考试数据。

(七) 按要求使用、保管和缴存密钥。

三、巡视人员职责:

(一) 检查考点考试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二) 检查考试监考情况;

(三) 检查考场纪律情况;

(四) 检查考点执行考场规则情况、检查监考人员、技术人员职责落实情况;

(五) 帮助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六)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七)巡视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切实帮助考点做好考务工作。

 

 

 

 

 

 

 

 

 

 

 

 

 

 

 

附件4: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一、为了严肃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纪,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山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山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人员。

考务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及各考点的有关工作人员。

三、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本考区考场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认定与处理。

四、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系统中标明“作弊”。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考试过程中未关闭通讯及电子设备;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

(四)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

(五)擅自进行与本人考试无关的目录和文件等操作;

(六)交头接耳、窥视他人屏幕;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且两年之内(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不得再次报考。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系统中标明“违纪”:

(一)抄录或复制考试内容;

(二)故意损坏考试计算机等考试专用设备或者将考试相关设备带出考场;

(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四)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

(六)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

(七)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打击他人;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七、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报送考试主管部门。

八、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九、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两年之内(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不得参加会计类考试。如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收回证书。

十、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

   (二)因失职造成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

(三)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四)纵容、包庇考生作弊或组织考试作弊;

(五)擅自为考生调换座位,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

(六)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的信息;

(八)复制、拷贝或传播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进行传播的;

(九)未按要求使用、保管和缴存密钥;

(十)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十一、考务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有关人员发生违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附件5: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急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于无纸化考试考前、考试实施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以及网络软件等影响考试的其他突发事件。

二、由于供电、网络等突发事件或考试服务器出现严重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导致考试无法如期举行的,要第一时间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及时公布延期考试信息,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修复服务器,确保后续考试正常进行。

三、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无法预知的交通障碍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场时,考场工作人员应将情况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汇报并申请延期考试。对已来考场的考生,视情况安排考试。及时对未考人员公布延期考试信息,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确保考生生命财产安全。

四、如遇大规模流行性传染病爆发,各级财政部门及考点应做好防控措施,必要时可暂不安排考试,待条件允许时再进行考试。

五、考试期间,如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由考场工作人员做好应急处理,及时联系医院抢救。

六、考试期间,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考试非正常中断,各考点要及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已收回成绩有效,未交卷考生可按照财政部门的安排参加补考,不再收取考务及报名费。

七、考试期间,考场发生大面积秩序混乱,考场工作人员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马上终止本场考试,并将情况做详细记录,及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对不听劝解,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有足够证据证明考场周边存在发生暴力恐怖性事件的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暴力恐怖性事件,应立即报警,请公安机关协助,排除危险;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汇报情况。

九、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级考区负责人和考场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监视事态发展,随时沟通,妥善处理。

十、考试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待新闻单位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