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

报备工作的通知

晋财办会[2017]3号

各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5号)的要求,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将于3月份开始实施,此次报备工作全部实行网上报备,各市财政局要督促本辖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市财政局要组织力量配合省厅做好本辖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

(一)及时梳理掌握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信息,负责将报备工作的通知及时发放给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年度报备工作,确保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全覆盖、无一遗漏。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要求

(一)各会计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仍通过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进入“注会专栏”中的“系统登录”进行具体操作,登录密码为各会计事务所(分所)设置的登录密码,如有遗失可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出密码重置。本次系统较往年有所改变,新增加上传附件一栏,有关说明见第(八)条。

(二)为进一步规范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工作,报备系统中新增用户手册供参考,具体可登录“财政会计管理网”,点击“用户下载一栏,下载“2016年度报备系统-事务所(分所)用户篇”进行查看。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时间为2017年3月1日—2017年5月31日。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安排熟悉电脑操作、掌握本所基本情况的人员,专人专机开展报备工作。通过对基本信息的梳理、核对、确认据实准确填报,全面、深入分析本所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一步规范本所内部治理及机制运行。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上一年度网上基础资料与本所实际信息有差异的,要充分利用年度报备及时予以修正、补充、更新、完善,确保信息准确、安全、完整,确保本所实际情况与网上基础资料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的统一。

(五)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如已经发生变更事项,但未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在报备期间,应当按照最新情况填报,并同时补报有关证明、变更备案等书面备案材料。

(六)为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备案工作,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沟通交流,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指定专门负责年度报备及日常变更工作的联络人申请加入“山西注会管理”QQ群(群号:299866803),QQ群将采用实名制管理,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原则上只能申报1名联络人。遇联络人变更工作的,应及时申请调换。

(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分所基本信息表(附表1-1);

2.报备相关材料附件表(详细说明见第(八)项);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1-2);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4); 

5.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5)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 

(八)使用报备系统“事务所报备材料附件表”上报材料说明(涉及四项内容)。

1.事务所上传报备简要说明: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2)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仅分所提供)。

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也需提供简要说明)。

2.上年末资产负债表;

3.上年度利润表;

4.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6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上报材料均为pdf.扫描件格式,大小不超过5M,且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九)在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3)时,要特别注意两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若勾稽关系不成立,则提交送审不能通过。具体勾稽关系提示如下:

1.审计业务收入=(一)财务报表审计+(二)内部控制审计+(三)验资+(七)其他鉴证业务

  2.税务业务收入=(五)涉税鉴证+(九)税务服务

  3.咨询业务收入=(十)咨询服务

  4.其他业务收入=(四)资产评估+(六)工程预决算审核+(八)会计服务+(十一)其他+二、其他业务收入〔(一)培训收入+(二)其他〕

  上述公式等号左侧数据为附表1-1中各项,等号右侧数据为附表1-3中各项。此勾稽关系在网上系统中相关表格的下方“注解”中会给予提示。

三、报备期间,省财政厅将通过“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网”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有误,将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信息退回,由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信息进行修改,再重新报备。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上报前务必认真核对,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勾稽关系一致。

四、为规范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日常监管,省财政厅将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予以通报,并列为2017年重点监管对象,对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执业质量等进行检查。

联系电话:0351-4133335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