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企业会计

信息化知识竞赛组织工作的通知

 

晋财办会[2015]10号

各市财政局,各省直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宣传贯彻《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财政部决定2015年8月举办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知识竞赛。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会计信息化知识竞赛的通知》(财会[2015]8号)予以转发,结合我省下半年将要举行的全省第五届会计信息化大赛,现将有关参赛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赛对象不限于会计人员,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参赛。

二、竞赛采用网上答题的方式。竞赛期间,我省“会计之星”网站将与财政部竞赛网站链接,会计人员可登陆“会计之星”网站竞赛专区进行注册答题和了解活动进展。参赛人员在注册时,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

三、省内奖项设置

本次竞赛的优秀组织单位和优胜个人除获得财政部奖励外,我省还将设置组织奖及个人奖。省级奖项本着与财政部奖项不重复设置的原则,具体如下:

组织奖若干,评比范围:制定参赛方案,积极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赛,并向我厅报送参赛信息及参赛人员名单、成绩的省直单位;积极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参赛,参赛人员达到本地区会计从业人数30%以上的市级财政部门。

个人奖100名,在未获得国家奖名单中评选个人优胜奖,按答题成绩排名。如参赛者成绩并列可能获奖人数超过100人时,将适当增加获奖人数,或者在多名参赛者中抽奖确定(实际确定方式和结果将在获奖名单公布时一并说明)。获奖名单将在“会计之星”网站公布,并由省财政厅颁发获奖证书。

四、获奖的会计从业人员可视同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4学分;未获奖但竞赛成绩在80分及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可视同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2学分。我厅将在财政部反馈竞赛人员信息后,统一进行继续教育确认。

五、本次知识大赛将为全省第五届会计信息化大赛提供理论基础和人才储备。各市和拟参加第五届会计信息化大赛的省直单位,请在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竞赛时填写统一的单位名称,本次知识竞赛的参加人员数量及竞赛成绩将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决赛成绩。

六、各市财政部门及省直各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本次竞赛活动的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和动员所属地区和单位人员参加本次竞赛活动,要通过本次竞赛活动广泛宣传企业会计信息化政策,普及相关知识,掀起会计信息化学习热潮,提高企业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认识和应用水平。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